关于《桦南县城镇棚户区改造标准和范围
界定的认定办法》的起草说明
现就《办法》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出台目的
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承载着县政府的重托和百姓的期待。近年来,我县紧紧围绕“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承载力、加大城市辐射带动力”的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创新思路,真抓实干,群众居住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棚户区改造工作不仅从根本上改善了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还在提高城市形象、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住房供应和需求平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棚户区改造实施的过程中,为预防出现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把不属于棚户区的纳入了改造范围,和缩小棚户区改造范围,把应属于棚户区的不纳入棚户区进行改造两个方面的情况,解决以后棚户区改造方向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和《关于开展棚户区范围和界定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建保函〔2018〕224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桦南县城镇棚户区改造标准和范围界定的认定办法》。
二、出台依据
在办法制定的过程中,依据了《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等文件精神和桦南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际情况。重点将我县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区域作为以后棚户区改造的重点,同时严格执行上级要求的“七个严禁”。分别是:“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校舍改造、养老院改造、厂房改造、工矿企业和商业设施等非住宅搬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土地增减挂钩、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
三、框架及主要内容
(一)《办法》框架。
《办法》共六大条:第一条为界定标准,第二条为界定范围,第三条为认定标准,第四条为认定依据,第五条为认定程序,第六章为相关要求。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界定标准,说明了《办法》制定的标准。
第二条界定范围,明确了城镇棚户区选取的规避范围。
第三条认定标准,从区域范围、建筑规模、建筑结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建成年限、房屋质量、安全隐患、使用功能、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10个方面对棚户区的标准进行了界定。
第四条认定依据,规定了棚户区改造的界定,应当衔接的规划和计划。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棚户区范围和界定标准。
第五条认定程序,明确了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选定流程。
第六条相关要求,规定了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命名方式、《办法》的适用范围、有效时限等。
四、征求意见
《办法》广泛征求了各方的意见。一是《办法》起草的前期进行了调研论证,征求了省住建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二是《办法》起草后通过书面的形式征求了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桦南县城镇棚户区改造标准和范围界定的认定办法》(草稿),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三是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进行了印发。
《办法》符合相关上位法的规定,有利于规范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健康开展。希望通过《办法》的印发,能够使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健康平稳推进,让我县的棚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附: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南县城镇棚户区改造标准和范围界定认定办法的通知
桦南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