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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惠企系列政策之优化营商服务类
为推动桦南县“走千企访万户”活动深入开展,帮助我县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及时、全面了解相关优惠政策,确保“六稳”“六保”惠企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落细,桦南县“走千企访万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系统梳理了国家、省、市出台的惠企政策及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从各级政策中整理出具有操作性的相关优惠政策,编印了《桦南县应对新冠疫情惠企政策手册》,供全县各级走访企业干部宣传和企业查询使用,助力全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平稳健康发展。
十一.延期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32.延期办理运输车辆审验 享受主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59号) 落实部门:县交通运输局 33.延期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享受主体: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主要内容: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满,但因疫情原因无法办理换证手续的,允许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后45天。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公告》(第12号) 落实部门:县交通运输局 34.实行到期事项延续办理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核准坊证到期的个体工商户,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2号) 落实部门:县行政审批局 35.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享受主体:企业 主要内容: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 政策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 落实部门:县行政审批局 36.为企业提供计量标准器具延长检定周期服务 享受主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对生产过程中必需的强检计量器具,经企业申请并已自行核查的,可以适当延长强制检定周期。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桦市监发〔2020〕17号) 落实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二、优化政务服务 37.为低风险食品生产类企业提供办证简化审批服务 享受主体:低风险食品生产类企业 主要内容:提供预约办理方式,坚持“少见面”“少跑腿”原则,对于办理低风险食品生产类别的企业先证后核,留下整改项目,实行告知承诺的方式,简化审批,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桦市监发〔2020〕17号) 落实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8.为改扩建生产加工企业提供远程指导服务 享受主体:改扩建生产加工类企业 主要内容:对改扩建生产加工企业,采取远程视频指导方式,减少现场指导、核查频次。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桦市监发〔2020〕17号) 落实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9.对小餐饮店减去现场核查环节,另其自查自改 享受主体:小餐饮店(范围限定:热食类、蛋糕类、自制饮品制售) 主要内容:小餐饮店(范围限定:热食类、蛋糕类、自制饮品制售)办理《食品小经营可准证》,只需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到行政服务中心食品经营许可办理窗口填写《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书》、签订《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书》《佳木斯市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自查表》(小餐饮),即可当场领取《食品小经营核准证》。通过对食品经营设施进行自查自改,符合食品经营必要标准后,即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桦市监发〔2020〕17号) 落实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0.为复产复工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享受主体:复产复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开辟绿色通道,针对复工复产企业送检产品实行“立即检、马上检”。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桦市监发〔2020〕17号) 落实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1.为复产复工企业提供上门检定服务 享受主体:复产复工的企业 主要内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即收即检;对复工复产企业急需检定检测的计量器具上门现场检定,申请电话:0454-6265170。 政策依据:《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复工复产企业工作措施〉的通知》(桦市监函〔2020〕8号)、《关于印发〈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桦市监发〔2020〕17号) 落实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2.为复产复工企业提供与省市技术机构对接检定服务 享受主体:复产复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对接针对复工复产企业申请检定和检验,县局没有能力检定检验的,第一时间联系省市技术机构,及时对接企业。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桦市监发〔2020〕17号) 落实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3.实施包容性信用监管 享受主体: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 主要内容: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桦市监发〔2020〕17号) 落实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4.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用修复“零见面”服务 享受主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主要内容:实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零见面”政,已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发送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申请书照片至2477694148@QQ.com,经审查合格后,可以移出异常名录。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桦市监发〔2020〕17号) 落实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实施审慎异常名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