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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南县城镇棚户区改造标准和范围界定认定办法的通知
桦南县城镇棚户区改造标准
和范围界定认定办法
1、界定标准
本办法所称城镇棚户区,主要包括位于桦南县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棚户区、城市危房。
1.1城市棚户区。在县城城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1.2城市危房。在县城城区内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定为C级、D级,需要拆除新建或改建的房屋。
2、严禁下列情况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2.1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
2.2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
2.3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
2.4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
2.5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
2.6严禁将校舍改造、养老院改造、厂房改造、工矿企业和商业设施等非住宅搬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改。
2.7严禁将土地增减挂钩、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
3、城镇棚户区认定标准
3.1住宅改造区域在经批准实施的县城城区规划区范围内。
3.2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
3.3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不低于40%。
3.4房龄(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城市危(旧)房以2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
3.5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水、道路、人防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3.6房屋质量总体较差,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
3.7房屋结构抗震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房屋。
3.8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
3.9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3.10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
以上10项标准要求,3.1—3.5项作为必须项,须同时全部满足;3.6—3.10项作为选择项,须满足2项以上(含2项)要求。符合此标准的改造区域可以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4、城镇棚户区认定依据
4.1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规划。
4.2能证明房屋年限、性质、功能、现状的相关材料。
4.3能证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水、道路、人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全的相关材料。
4.4危房鉴定报告。
4.5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4.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程序
5.1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
5.1.1项目前期调查。由县征收办负责在现场勘察和入户调查,掌握房屋状况、权属、土地性质等基本情况,了解群众意愿,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将符合认定标准的项目、有关认定依据资料报县房产局棚改办。
5.1.2项目核查。县房产局棚改办会同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对上报的项目按规定范围、标准等进行逐一核查。通过审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综合考虑改造时序、资金投入、土地供应、群众意愿等因素,统筹当地规划和经济发展基础上,初步确定当地棚改项目。
5.1.3项目审批和计划认定。县房产局棚改办会同发改、财政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拟列入下一年棚改计划的项目和计划规模提出初步意见,县财政在充分开展本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当地棚改项目和计划,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房产局棚改办将初步确定当地棚改项目基础数据交由县城投公司进行项目立项、编制可研报告等文件,并按照县房产局棚改办要求完成报项前的各项审批工作,报请县政府审核。即可确认为下一年度预报棚户区改造项目。
5.2项目的上报
5.2.1 上报棚改计划。县房产局棚改办将预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在省住建厅要求的时限内完成上报计划,等待省住建厅下达棚改计划后,公布实施。
5.2.2棚户区改造计划下达后,县房产局棚改办要在政府网站等平台及时公布列入全省年度计划的棚改项目。
6、相关要求
6.1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应当单独立项。项目名称以“桦南县+小区名称+棚改项目”统一规范。
6.2未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借用棚改名义实施。
6.3已列入2018年前(含2018年)全省棚改计划且已经启动征收拆迁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6.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6.5本办法由县房产局棚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