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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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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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桦政办发〔2023〕11号
  • 关键词: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 时效:现行有效

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9 字体:[ ]

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森工管委会、曙光管委会、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 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32和《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佳民联〔20234号)要求,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全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669/人月提高到689/人月农村低保由441/人月提高到483/人月。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484/人年957/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7536/人年628/人月。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市区最低工资1610/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四分之一确定。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一)集中供养标准

全自理人员为19296/人年1608/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57/人月,照料护理标准651/人月。

半护理人员为19896/人年1658/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57/人月,照料护理标准701/人月。

全护理人员为20496/人年1708/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57/人月,照料护理标准751/人月。

(二)分散供养标准

1.城市分散供养标准全自理人员为13992/人年1166/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57/人月,照料护理标准209/人月。

半护理人员为14712/人年1226/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57/人月,照料护理标准269/人月。

全护理人员为16320/人年1360/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57/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03/人月。

2.农村分散供养标准全自理人员为9468/人年789/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628/人月,照料护理标准161/人月。

半护理人员为10764/人年897/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628/人月,照料护理标准269/人月。

全护理人员为12372/人年1031/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628/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03/人月。

三、有关要求

提高政治站位。此次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扎实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具体举措。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全力组织实施。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抓紧组织实施,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相关联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认定等相关标准要同步进行调整,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严格资金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认真统筹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落实应由本级承担的资金。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资金来源

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及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县财政安排资金中统筹解决。

五、执行时间

此次提标自202311日起执行。

 

 

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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