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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桦南县民政局
- 发文日期: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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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黑龙江省普惠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要求,简化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率,让老人享受到更便捷、更贴心的服务,起草修订本办法。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23〕20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惠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4〕6号)等文件要求,现行《桦南县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已与国家和省政策要求不符,需重新修订全县高龄津贴制度。
二、发放范围和标准
一是发放范围,由原来的“具有桦南县户籍,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扩围至现在的“具有桦南县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是发放标准,年龄在80至89周岁(含)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年龄在90至99周岁(含)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年龄在100周岁(含)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年龄在80至89周岁(含)的其他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5元。
三、发放流程
由原来的“三级审批、张榜公示”,调整为“免申即享”,即“依托公安机关推送的辖区老年人户籍基础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社区)接收相关材料汇总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发放。普惠高龄津贴纳入全省惠民惠农‘一卡通’平台管理,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