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修订稿)》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高质量实施桦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做到“事前有规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验收”,保障项目规范和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管原则。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闭环管理的原则,通过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全面加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指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推进、资金拨付、运行成效等日常监督管理,高质量推进全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第二条 日常监管工作机制。桦南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对全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及资金使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制定本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对上级检查、自查自评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加强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信息报送机制。
第三条 日常监管主要内容。检查是否建立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并落实;是否完善项目检查相关工作台账;是否对项目建设存在问题指导和督促企业进行有效整改。检查是否按要求对建成项目情况进行验收,是否对项目建设投资等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
第四条 日常监管方式。定期跟踪项目建设运行情况,每季度抽查项目比例不少于本县项目总数的25%,全年完成本县项目督导100%全覆盖。
第五条 工作纪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根据县域商业建设有关要求,实事求是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进行监管、检查。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桦南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2024年9月13日印发的桦南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日常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本办法由桦南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桦南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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