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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4949 发布时间:2015-10-20 【字体:

桦南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

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认真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和《黑龙江省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财政资金有效使用和项目安全运行,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和《黑龙江省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进农村是让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用互联网、计算机等技术在网上进行农产品的售卖活动。也是让农产品提高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有效方式,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良好助力。

  第三条  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目标任务是通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构建农村电商支撑服务体系和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扩大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应用范围,改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农村物流配送体系,提高电子商务在农村地区的普及应用水平。至少建设1个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至少建设100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网店,电子商务交易额在现有基础上年均增长30%以上,占当地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有明显上升。产品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支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推动实现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应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激励竞争的原则,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发展相结合、农业资源开发和电商产业开发相结合、科技开发和电商扶贫开发相结合,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县商务局负责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网络销售、团购、电子商务服务业等业态发展;培育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平台,扶持中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开展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和分析。指导全县电子商务发展;牵头推进各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牵头做好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协调、配送、支付、技术、认证等配套行业发展。受理、审核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资金;承担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六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资金是指用于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的各类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包括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地方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引进外资等。

  第七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资金管理主要是指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报账、会计核算、财务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  县财政应积极筹措财政资金,逐年增加电子商务进农村的投入。

  第九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加大自筹资金投入。

  第十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财政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和安排

(一)县级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中心、县电子商务创业园建设。

  支持县级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中心(含展示大厅、办公区、洽谈区、培训中心等核心区域所需的设备、设施等投入);支持县电子商务创业园建设和线下体验馆等场所(不含土建)购买电脑、打(复)印机、音像(视频)设备、网络接入(输出、存储)设备、液晶显示系统、办公桌椅等设备设施和运营商的运营维护。中央财政资金补助1,000万元。

(二)村级服务站点建设。

  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整合邮政等传统流通网点,在全县10个乡镇、192个行政村选择建设或升级改造100个村级服务站点,为农村群众提供电子商务终端服务。支持对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装修装饰,购买电脑、电视、LED显示屏、POS机、扫码枪、收银机、室内外牌匾、WIFI、办公桌椅等设备设施和网费支出。

(三)完善县、乡(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中心系统。

  支持建设改造集配仓储中心、购置车辆和补贴网销网购商品(包裹)的配送(投递)等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着重解决由乡(镇)到村的“最后一公里”物流“瓶颈”,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额度200万元:(1)企业建设的集配仓储中心补贴。对与县签约的物流企业,建设电子商务进农村的集配仓储中心,单个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2)物流企业购车补贴。对与县签约的物流企业新购置的物流配送专用车辆在取得登记证、行驶证等落藉手续后,每台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补贴以购车发票为准,不含车辆落藉等其它费用)。此项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享受补贴购置的车辆应承诺为农村电商物流配送5年以上,且5年内不得转藉。(3)物流配送补贴。对电子商务进农村发生的物流配送费用,每单补贴标准由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总额不高于50万元。

(四)人员培训。

  面向政府部门人员、企业负责人、农业合作社、农村创业青年及电子商务进农村三级服务体系工作人员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网上开店及技巧、网购操作等技能培训,中央财政资金补助50万元。

(五)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与商务领域权威的国家级专业第三方机构合作,试点先行、逐步建立具有示范效应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购置环境监测、影像采集、网络传输等设备设施以及溯源标签印制等,开展资质认证,信用认证,做大做强桦南特色品牌。中央财政资金补助300万元。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项目的申报。承办企业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并附承建项目的相关材料。

(二)项目审核公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承建企业所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材料审核后对承建项目进行实地调查评审,确定材料内容与实际项目实施内容的一致性。项目评审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评审和会审会商评审的方式,对每个项目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项目和拟补助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补助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按支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县商务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扶持情况。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职责审核专项资金的预算;会同县商务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县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给予通报、停止拨款、取消再申报资格等处罚,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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