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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摩托车、电动车通行秩序的通告

浏览次数:8145 发布时间:2023-07-04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的管理,全面营造安全、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以及打击整治“飙车炸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大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前往全县各电动车牌照办理网点,为车辆办理电动车号牌或通行识别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严厉打击无牌无证电动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对未办理号牌或通行识别码的电动车依法查扣,对干扰、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电动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驾驶人驾乘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在行驶中应当走非机动车道或道路最右侧行驶,严禁走机动车道;在道路上严禁逆向行驶,严禁随意掉头,严禁随意横穿道路;在路口严禁闯红灯,严禁越线停车;进出道路必须减速观察,确保安全方可通行;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机动车位停放。

三、广大电动车、摩托车驾驶人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禁止更换车辆大电池、拆除限速装置、安装车棚座位和高音高亮设施等行为;严禁非法改装、加装排气管、擅自改变车辆外观及性能、竞速竞逐、“飙车炸街”等违法行为。对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非法改拼装、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查扣车辆并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对危险驾驶、妨碍公务等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桦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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