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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1320 发布时间:2020-12-01 【字体:

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讨论稿)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邮寄地址:佳木斯市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16室

二、电子邮件请发邮箱:hnxzwgk216@163.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1月1日下午17:00前。

 

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殡葬服务公益属性,促进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12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19〕13号)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佳政办规〔202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待政策实施时间起对我县户籍人口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实行免收政策,同时免除特殊贡献群体、特殊困难群体部分殡葬延伸服务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除补助服务费范围

(一)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对在我县死亡的佳木斯市户籍人口免除遗体接运费(县城内接运免费,乡镇免除120元基本起步费)、遗体存放费(3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设备)、骨灰寄存费(普通骨灰盒寄存格位1年以内)。

(二)特殊群体延伸服务费。对驻桦部队和武警部队牺牲、病故的现役官兵,英模、牺牲的民警,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免除告别厅使用费;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免费提供保障类骨灰盒。

(三)丧葬补贴救助。对异地火化未享受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政策的本县户籍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以及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发放一次性丧葬补贴救助。补贴标准参照减免项目标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1个月低保标准。

二、政策实施

县殡葬服务机构在结算治丧费用时,按照机构所在地免除标准,为桦南县户籍在本县死亡火化人口直接免除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治丧人若自愿选择其他服务项目或者更高档次服务而产生的价差,以及非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治丧人承担。异地火化未享受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政策的本县户籍的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以及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治丧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一次性丧葬补贴救助,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

三、资金保障

县域区免除殡葬四项基本服务和特殊群体延伸服务费用所需资金和发放丧葬补贴救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政策。实行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是县委、县政府关注民生、补充殡葬惠民短板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乡(镇)以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和指导,确保殡葬惠民政策顺利实施。

(二)认真履职,全力配合。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县民政部门负责规范免除对象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按标准执行。县财政部门要将惠民殡葬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保证经费足额、及时拨付到位。

(三)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县殡葬服务机构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惠民政策。县民政、财政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套取补贴、骗取免除费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县委宣传部、各乡(镇)、社工委、街道办等要加大殡葬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附件:

桦南县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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