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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1114 发布时间:2021-01-18 【字体:

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桦南县村级组织新增资源收入资金管理办法》(讨论稿)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邮寄地址:佳木斯市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16室

二、电子邮件请发邮箱:hnxzwgk216@163.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2月19日下午17:00前。


桦南县村级组织新增资源收入资金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组织新增资源收入资金的管理,根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和《桦南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桦南县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新增资源是指农村土地确权后新增的机动地和开荒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资源要在认真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填写《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性资产管理台账》,并建立新增资源数据库。

第四条 充分发挥新增耕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的主导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产权清晰、管理规范、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机动地运营机制。

第二章 资金收缴

第五条 对土地确权后的新增耕地和清理出的草原、水面、“四荒”等,纳入集体新增资源管理。合理确定新增资源等级,参照当地机动地价格,按质定价,也可根据新增资源占用面积比例实行阶梯式收费。

第六条 新增资源收费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由村“两委”和董事会提出全村新增资源收费方案。方案应当包括:资源名称、使用者姓名、坐落、面积、费用收取标准、范围、期限、起止时间、应缴金额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二)新增资源收费方案提交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董事会提前3天在财务公开栏对方案进行公示。

(五)由董事会与资源使用者签订《新增资源收费协议书》。并将结果和协议履行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加大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执行力度,贯彻“无偿占用新增资源,就是侵占集体和其他成员利益”的正确思想。提高遵纪守法意识,自觉做到应交尽交。

第八条 将新增资源缴费因素纳入村规民约,作为当事人享受粮补、低保等惠农政策门槛准入的报批条件,促进应缴尽缴。

第九条 按照交款时限或实缴比例设置奖励和惩罚机制,激励应收尽收。

第十条 建立村(社)干部考核奖励机制,对新增资源管理好、收缴资金完成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优秀村(社)干部,按照资金收缴比率、产业项目投入产出比率和收益总量给予物资奖励,提高他们的经济待遇,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一条 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村霸”等非法侵占集体资产资源行为,对于蛮横不交、强词夺理等非法占有集体资源的钉子户、难缠户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收缴,拒绝执行的要重点治理,有涉黑涉恶犯罪的,从严打击。

第十二条 新增资源收入资金必须使用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印制票据,并及时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新增资源收入资金全额纳入集体“三资”管理范围,严格执行“三资”管理制度和“三资”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资金支取执行乡(镇)出纳总账和村财务印鉴双控制度,严禁占用和公款私存;资金使用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核、审批制度和收支结报制度,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五条 新增资源收入资金投资产业项目要实行报告制度,项目工程必须经村“两委”和社“两会”集体研究,经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三资”管理工作流程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 新增资源收入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坚持及时、定期公开,确保公开数据真实准确,随时受理村民(成员)查询和监督。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坚持集体增收,成员受益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集体新增资源和增值收益,确保新增资源收入资金正确使用。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收入的项目建设开支。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开支。

(三)“四属”“五保户”等特困家庭生活补助金。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比率分配资金。

(五)经村“两委”和社“两会”研究决定并提交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不可抗拒的应急事项开支和其他项目开支。

第十九条 新增资源收入资金使用执行预决算审核审批制度,根据年初预算或临时性支出,经民主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核,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填写“资金使用报告单”。并按照货币资金支取程序办理现金或转账业务。

第五章 资金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条 禁止村级组织超范围使用、挪用、滞留新增资源收入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挤占、套取、截留新增资源收入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账前审计和村(社)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委员会和监事会的作用,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财务公开内容,提高公开效率。

第二十二条 建立新增资源收入资金使用责任制,乡(镇)政府要与村(社)签订工作责任状,坚持优先产业项目建设,带动村集体经济增加收益。同时通过健全小微权利工作监督机制,加强村级组织新增资源收入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监察委加大对新增资源收入资金使用及项目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项目实施落地。同时加强执纪问责,对违纪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切实形成有力震慑。

第二十四条 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桦南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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