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章中心      调查征集

关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1818 发布时间:2021-10-10 【字体:

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桦南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讨论稿)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邮寄地址:佳木斯市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16室

二、电子邮件请发邮箱:hnxzwgk216@163.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0日下午17:00前。



桦南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佳木斯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佳政办发〔200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桦南县领取定期优抚金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1-6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与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医保局、卫健局、乡(镇)、社工委、曙光管委会和林业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优抚医疗保障对象的确定和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县医保局做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优抚对象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兑现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待遇,如实提供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的参保信息。

第七条 县卫健局做好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如实提供优抚对象的医疗信息。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按年度医疗资金的计划基数,下拨优抚医疗专项资金,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经费,保证按期足额到位,并监督检查医疗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优抚医疗资金专款专用。

第九条 乡(镇)、社工委、曙光管委会、林业街道办事处负责优抚对象生存状态确认,定期走访建国前参军和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优抚对象,对长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且生活困难的人员,入户核实并上报申请医疗救助材料。

第十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实行专项管理,负责医疗资金的使用和支出。资金来源为省拨专项优抚医疗经费、县财政匹配资金、福利彩票募集资金和优抚对象自然减员资金。优抚医疗经费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优抚医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县财政、审计等有关门的监管和审计。

第十一条 1-6级残疾军人全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我县离休干部医疗待遇。

在乡1-6级残疾军人的医保统筹费,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从县财政匹配的优抚医疗经费中,按现行标准参加统筹,在指定的定点医院就诊治疗。医疗费核销标准在规定范围内给予全部核销。

在职1-6级残疾军人的医保统筹费,由所在单位负责缴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的,由主管部门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解决,医疗费核销标准在规定范围内给予全部核销。

第十二条 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及标准。

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同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待遇。

(一)住院医疗费用核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县医保局按规定比例核销住院费用,剩余住院费用,按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不超过0.5万元予以核销;被公立二等甲级以上医院确诊为癌症患者的,按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予以核销。

(二)建国前参军和参加抗美援朝战争人员,住院产生费用按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予以核销,对于长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且生活困难的,一年内未到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经个人申请,乡(镇)、村(社区)两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入户核实确认后,在本年度12月中旬,一次性给予0.3万元的医疗补助。

(三)优抚对象需转院治疗的,经本人同意,定点医院医生写明病情,经医保科审核后,方可转院(急、重、危症可事后补办转院手续),按规定标准在定点医院核销医疗费用。

(四)在定点医院以外就诊及私人诊所、药店就医购药和购买使用营养类药、麻醉药及国家禁用药品的一律不予核销。

(五)优抚对象死亡,须在15日内持死亡证明,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注销医疗待遇手续。

在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单位负责筹资参保,医疗费核销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不享受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

第十三条 7-10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同意后,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从优抚医疗经费中解决。

第十四条 设立一事一议制度。优抚对象家庭特别困难,医疗费用支出较大,个人自付部分超出5万元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村(社区)召开村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乡(镇)、社工委、曙光管委会、林业街道办事处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出具正式文件报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会议议定后、经主管县领导审批后给予提高核销标准,按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予以核销。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制度。

(一)定点医院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和卫健局共同商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定点医院签定优抚对象医疗服务管理协议。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住院医疗费用核销,汇总医疗费支出数额。

(三)定点医院开设优抚对象专用诊室、专用病房,对优抚对象就医优先、优惠项目公示。优惠项目包括:免收挂号费、免收诊查费和会诊费、减免处置费、减免床费、减免检查费,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用药、收费,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四)定点医院应热情为优抚对象服务,积极为他们提供

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医疗费结算方式采取一站式结算即由优抚定点医院统一结算。具体程序如下:

(一)优抚对象住院治疗的,应持优抚对象相关证明和相关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二)优抚对象的住院费用。定点医院在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核销的基础上,再按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剩余医疗费用。

(三)优抚定点医院按季度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资金结算。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补助范围:

(一)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酒后等非正常行为和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它应负责任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口腔修复、整容、整形、配镜、助听及康复器具和医疗鉴定等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购药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会同财政局组织医疗补助费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由桦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桦南县人民政府主办  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桦南县大数据中心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454-6222273  电子邮箱:xuzongxin@163.com   访问量:51097822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2308220001  ICP备案号:黑ICP备12001942号-1   公安部备案号:23082202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