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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桦南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 诺制实施细则(讨论稿)》意见的反馈

浏览次数:1009 发布时间:2021-02-10 【字体:

2021年17日至2021年28日,我单位在桦南县政府门户网站就《桦南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细则(讨论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网站、电子邮件、函件等方式反映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9


桦南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落实“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从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出发,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住所”,是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即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系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的依据;本细则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实际从事生产、仓储、门店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分离。

第三条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简政放权、依法行政、统一规范、便捷高效、统筹兼顾、放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桦南县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权限内可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五条 新设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在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只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免于提交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如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商事主体应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六条 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按省、市、县、街道(路)、小区、门牌、房号等详细填报,做到详细、明确、规范。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允许“一址多照”。能够有效区分出独立区域的同一地址,可作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

第八条 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所有人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须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由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九条 住宅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民法典》的规定,重点是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危险建筑;

(三)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

(四)已列入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影响征收的除外);

(五)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每年新登记和变更过住所(经营场所)的主体,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对于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行为的自然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列入信用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而取得虚假登记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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