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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实施。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公开人应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以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开人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二)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开人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下列要求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程序,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和政府法制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准确的原则。
第十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行政机关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其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行政机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没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行政机关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参与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公开人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注明理由。公开人应当建立不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公开要求的政府信息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 公开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公开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公开人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