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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的公告

浏览次数:5105 发布时间:2018-03-12 【字体:

桦南县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的公告


    为保障我县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证农资价格的基本稳定,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现就加强我县2018年农资价格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明码标价。凡在县内生产、经营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明码标价。
  1、要明确标明农资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价格、计价单位等有关内容。
  2、不得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揽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3、不得使用欺诈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价单位,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4、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质量与价格不符。
  5、不得使用一些无比较、无依据的误导性语言标示,如“优惠价”、“最低价”、“特价”等夸张性词语,使消费者对农资价格产生误解。
  二、杜绝不正当价格行为
  1、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操纵市场价格。
  2、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推动农资价格上涨,欺行霸市,扰乱农资市场价格秩序。
  3、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对拒不执行明码标价或者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经营者,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予以曝光或建议市监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桦南县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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