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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销售成品油、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点)、流动油罐车非法售油、偷逃税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未经许可零售经营成品油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批复》(公经[2008]30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2、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3、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它手段克扣油量;
4、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5、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6、经营违规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7、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8、流动油罐车非法售油的行为;
9、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经营行为。
整顿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由县商务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税局、交通运输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等部门共同参加,针对我县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的,要依法追究涉嫌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