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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宣传单

浏览次数:4552 发布时间:2018-04-24 【字体:

森林防火宣传单

    森林防火是每个公民履行的义务,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应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
    春季森林防火期时间为3月15日至6月15日(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防火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时间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秋季防火高火险期)。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烧荒、烧秸秆,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切实做到封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的;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林区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群策群防,森林防火有力量;严查严管,森林安全有保障。
    森林火灾重防范,严控火源是关键。森林防火千秋业,生态安全万代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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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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