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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浏览次数:4136 发布时间:2023-03-14 【字体: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限。2023年全县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1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9月25日至10月31日为秋季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县政府根据气候状况决定提前进入或延期解除森林草原防火期及高火险期。

二、压实火灾防控责任。各乡镇、各部门、驻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党政主要领导第一责任、分管领导主要责任、林草部门重要责任、经营主体直接责任,以及村、场、社负责人具体管理责任。严格执行“三清单一承诺”工作机制,层层签订森林草原防火包保承诺书。广泛利用有效手段加大防火宣传教育和重点人员管理力度。行政区域交错、地界毗邻的单位,要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三、严格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除经依法批准外,严禁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吸烟、烧纸、烧香、野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村民聚居区禁止室外用火、倾倒灰烬要熄灭,违者严格依法追究。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应依法接受森防检查和宣传教育,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交由检查员集中保管。充分发挥“两书一函”作用,加大督查检查力度。
四、严厉依法惩处。各级防火责任人、森防指成员单位、防火检查组、网格员要履职尽责,采取包片、驻点等方式,深入一线开展督导检查。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或行动迟缓的,依纪严肃处理。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内野外吸烟弄火的非公职人员一律从重经济处罚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纪依法从严处理;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干部一律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野外吸烟弄火引起森林草原火灾造成损失的一律依法严惩。
五、做好扑救准备。要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各级负有森防任务的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收集和报送火情信息;修订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队伍、机具、物资、人员准备,扑火队伍保持临战待命状态,保证及时、有力、有效处置各类火情,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后,应立即拨打12119森林草原火警电话报警。

县长图片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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