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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公告

浏览次数:4613 发布时间:2023-10-26 【字体:

为全面开展秸秆禁烧工作,有效推进秸秆还田利用和保护黑土地,防治大气污染,按照省、市关于秸秆“坚决不能烧”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禁烧时间及范围
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5月15日,全县范围内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包括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根茬和田间残留物,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野外焚烧秸秆。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乡镇、村屯、农林牧场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网格化包保体系,加大巡查力度,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禁烧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到地块。
三、加大管控力度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秸秆禁烧管控责任,做好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县委、县政府成立专门督查组,对各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履职等情况进行督查。要善用、会用、用好现代化科技手段,采用“人防+技防”监管模式,严控秸秆露天焚烧行为。
四、加强源头治理
各乡(镇)政府按照“以秸秆还田、黑色越冬为主,秸秆离田综合利用为辅”的工作要求,推广秸秆还田模式,加大翻埋、碎混、联合整地还田推进力度,紧紧抓住秋季天气晴好的有利时机,对土层较浅无法翻埋的地块,组织人力和机械进行拉运离田。完善收储运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强化秸秆综合利用源头管控治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五、严惩焚烧秸秆行为
对在野外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存在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并视情节取消各项奖补政策;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处理;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安局派出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举报、投诉各类违法、违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污染大气环境行为。
举报电话:110;12369;12345。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公告


桦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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