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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龙山司法所春节前矛盾纠纷案例
土龙山司法所春节前矛盾纠纷案例
根据县司法局春节前排查解决矛盾纠纷的部署,土龙山司法所春节前对所辖的村屯进行矛盾纠纷排查,现将排查解决的其中一个案例上报给县局。
案件情况:
段某,女,汉族,农民,1978年7月2日出生 ,住址桦南县土龙山镇某村。
刘某,男,汉族,农民,1977年12月25日出生 ,住址桦南县土龙山镇某村。
段某与刘某于2000年3月3日在桦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登记,婚生女刘某某于2000年11月14日出生,现已成年,婚后刘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和段某争吵,致使双方感情逐渐淡漠,临近春节,刘某又和段某争吵,无理取闹,致使段某心灰意冷,不想和刘某共同生活,段某想要与刘某离婚。共同生活期间有位于桦南县土龙山镇某村的住房两栋,共价值50000元,有存款12万元,段某要求依法分割。
解决过程和结果:
土龙山司法所在走访排查矛盾纠纷时,了解了上述情况,首先耐心的听取了段某讲述的矛盾情况,并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分析了原因,制定了调解方案后,找到了刘某,将司法所进行矛盾纠纷排查时,段某向司法所反映的相关情况告知了刘某,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询问记录的过程中刘某情绪激动,对段某要求离婚的行为不理解,也不同意,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的对刘某进行教育,让刘某认识到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刘某是有错误的,不应总对段某发脾气或争吵,夫妻之间要多进行沟通,婚生女刘某某是女孩,正在伊春上大学,家庭的变故一定对孩子的学业有影响,婚生女虽然年满十八周岁,但因上学读书,没有其它经济来源,还是需要父母的经济资助才能完成学业,并对刘某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刘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段某已经回娘家居住,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单独和段某、刘某的婚生女刘某某谈话沟通,让其做好父母的劝解疏导工作,刘某某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带领刘某和刘某某找到段某,和段某进行沟通,土龙山司法所工作人员成功调解了其家庭矛盾,使段某、刘某和好如初,一家三口高兴的回家准备年货过年,诚心的对土龙山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解决问题的意义:
上诉矛盾纠纷的解决,说明了矛盾纠纷排查的重要性,发挥了第一道防线,解决矛盾纠纷职能作用,体现了为民排忧解难的价值,为人民群众过一个祥和美满的春节做出了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