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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纠纷——金沙司法所
土地转让纠纷——金沙司法所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赵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将村里闲置的20亩耕地承包下来种粮食,承包期为10年。后由于赵某做生意,无心经营承包田,便于2017年11月,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将承包的20亩耕地转让给好友王某,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村委会得知后,与赵某交涉无果,求助司法所,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村委会申请法律援助
【调查处理】
司法所接受此案后,调解员经调查取证,认定赵某与王某私下签订的土地承包转让合同无效,赵某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村委会造成的经济损失。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此案的双方当事人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范围,顾不应对其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范围:1、刑事诉讼辩护、代理,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3、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5、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6、请求国家赔偿的,
本案是涉及土地承包合同的转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本案中,赵某未经发包方村委会的同意,私自决定将自己承包的耕地转让给他人,赵某与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赵某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土地承包合同,主观上有过错,理应承担违反承包耕地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且还应赔偿由此给村委会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见,承包地转让不能自己说了算,转让时一定要征求发包方意见,否则,到时吃苦的还是自己。在农村生活生产实践中,此类案件发生的十分频繁,是因为村民的法律意识不够完善,不了解书面协议的重要性。在转包转让土地时,如果签订了书面协议时及时告知村委会并且备案,纠纷就不会发生,也不会伤到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因此,我们应继续加大农村法律宣传力度,借助七五普法的东风,走进农村,深入农户,及时摸排矛盾纠纷,为创造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