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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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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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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现行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桦南县2019年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
桦南县2019年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廉租住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桦南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黑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符合我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可以自愿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本次分配房源采用抓阄的形式进行。
二、房源准备
本次分配房屋共计41套。包括北大家园、东方家园、福地家园、桦安小区、桦盛小区、桦兴小区、老二百新城、祥和家园、依林小镇、宜福嘉苑、紫薇小区、欣然之家。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应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桦南县城城镇户口(非农业),已在桦南县居住且在县内行政区累计居住3年以上;申请人家庭同一户口至少二人以上(含两人)且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或婚姻关系(配偶关系、子女关系、父母关系);
2、申请人享受国家给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申请家庭享受县廉租办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两年以上(含两年);
4、申请家庭无任何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直管房、租住单位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及车辆、工商、公积金、公益性岗位、社保和机关事业等信息;
5、县廉租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6、上述申请条件中如存在烈属、革命伤残军人、残疾人(专指行动不便)、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建国前老干部、归侨桥眷的,申请居住租赁廉租住房,可以给予优先照顾。
(二)申请廉租住房需要提供的书面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低保折原件、复印件);
3、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属于优先照顾的申请人应分别出具相应的烈士、残疾人(专指行动不便)、残疾军人、市级以上劳模、侨眷证书或证明;
5、县廉租办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分配流程
廉租住房的分配工作由桦南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负责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市监局、公积金、社保局、机关事业保险局、交警大队、公安局户政、民政局(婚姻、死亡证明)、低保局、就业局、审计局、社区办、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申请廉租住房基本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诚信申请;
2、各社区受理申请并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并在其所在街道公示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者报社区工作办审核;
3、县社区办对上报结果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申请家庭,在其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县廉租办;
4、县廉租办会同县低保局对申请人的家庭身份、财产等状况进行入户走访调查,同时进行信息比对,终审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电视台和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申请家庭最终确定为本次廉租房分配对象。
(二)廉租住房分配仪式
本次申请家庭由县廉租办组织申请人本人或家庭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成员或委托人以抓阄的方式确定。分配仪式及过程将邀请县审计局、公证处、社区办、财政局、低保局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本次廉租住房分配方式如下:
1、分配前一天,邀请各社区责任人和县公证处工作人员到房产局会议室现场抽取社区抓阄先后顺序和现场封装抓阄所需的乒乓球、抓阄箱等物品,封装完毕后交由县公证处保管。
2、分房仪式正式开始前,县公证处向参加本次抓阄的家庭现场确认抓阄箱完整性,接收现场监督;
3、申请人按分配前一天社区摇取到的抓阄先后顺序开始抓取抽房顺序号码;
4、申请人按照抓取到的顺序号码抽房顺序号码进行现场抓取房源,经县公证处现场确认后,登记备案;
5、本次分配仪式结束后,抓中房源的家庭按照县廉租办要求在3日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办理入住手续。
五、租赁廉租住房相关规定
(一)租赁廉租住房家庭合同签订
1、租赁廉租住房家庭必须与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契约》,明确房屋坐落、期限、租赁双方义务;
2、租赁廉租住户家庭需要在职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租赁廉租住房的担保人(提供身份证、工资证明、单位介绍信);如无担保人,可以由申请人自行缴纳一定数额的担保金。担保人应同廉租办签订担保合同,以保证租赁廉租住房家庭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能够履行各项约定。
(二)廉租住房项目收费
1、廉租住房租金由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统计指标逐年制定,目前暂按佳木斯地区廉租住房租金平均水平每月1元/平方米收取;
2、物业费、取暖费、水费、电费以及其他费用等,按照县政府及住房保障有关文件或规定执行。
(三)廉租住房的使用
1、廉租家庭租住的廉租住房,不允许擅自改变结构和进行装修,如确实需要装修的,需经廉租办同意后方可进行;
2、廉租家庭租住的廉租住房,居住期间应对房屋的装修设施妥善养护,严禁恶意破坏。
(四)廉租住房的退出
租住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廉租办做出取消其租住资格的决定,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并进行从新分配。
1、存在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其他情况的;
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因租赁家庭同户人口数减少,造成现有人均住房面积超出现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承租人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闲置的;
7、不按期缴纳房屋租金和物业费的;
8、其他违反《桦南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
六、廉租住房的管理
(一)县廉租办要对已入住使用的廉租住房家庭进行最少一次逐户登记(小区、单元、层次、面积),并对廉租住房租住家庭的家庭成员、家庭财产、收购情况等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
(二)廉租住房的产权归政府所有,属于国有资产,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廉租住房的产权进行处置。
(三)廉租住房租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物业管理等。
七、廉租住房的监督
(一)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屋分配过程中的审核、轮候、分配等如有异议,可向县纪委监委投诉;
(二)协助申请家庭弄虚作假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个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已入住的,县廉租办责令限期退出并按其县内房屋租赁市场价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廉租办无条件收回,重新登记,并另行分配。
(三)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它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中涉及相关政策由县廉租办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