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822-934-000-2011-531
- 分类: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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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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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现行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决定和《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20〕10号)文件要求,参照《佳木斯市民政局、佳木斯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佳民联〔2020〕15号),经县政府17届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全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7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4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4,0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04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
(一)提高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16,836元/人年(1,403元/月人)提高到17,736元/人年(1,478元/月人),其中:基本生活保障标准785元/月人,照料护理标准693元/月人;分散供养标准由11,784元/年人(982元/月人)提高到12,420元/年人(1,035元/月人),其中:基本生活保障标准785元/月人,照料护理标准250元/月人。
(二)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9,144元/年人(762元/月人)提高到9,996元/年人(833元/月人),其中:基本生活保障标准477元/月人,照料护理标准356元/月人;分散供养标准由6,396元/年人(533元/月人)提高到7,008元/年人(584元/月人)其中:基本生活保障标准477元/月人,照料护理标准107元/月人。
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其中: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加发50元护理补贴;半自理特困人员每月加发100元护理补贴;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加发150元护理补贴。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此次提高全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打赢脱贫攻坚战,保障受疫情和灾害影响群体基本生活的具体举措。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标工作,不打折扣,按规定时间抓好工作落实。
(二)全力组织实施。县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抓紧组织实施。要全面落实“提标扩围”的各项政策措施,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三)严格资金管理。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落实应由本级承担的资金,统筹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县民政、县财政部门要实行全过程监督,规范运行流程,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按时发放到位。
四、资金来源
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所需资金由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县财政预算资金解决。
五、执行时间
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高后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桦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日
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