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822-2109-687
- 分类: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桦南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21-08-05
- 原文网址:..
- 文号:桦政规〔2021〕6号
- 关键词:时效:现行有效
- 时效:现行有效
桦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按照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政策全覆盖的要求,解决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住房困难人群的住房保障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按照《关于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统称为公租房)要求,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
第二条 桦南县行政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人群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原则,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五条 桦南县房产局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负责我县行政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民政、财政、物价、社区、人社、公安、市监、税务、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工作。
第六条 廉租办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廉租办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核实、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纪检检查等部门。
第二章 住房保障的分类形式
按照《黑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县住房保障采取货币保障与实物保障相结合的方式,重点采用货币保障。
第八条 公租房(廉租房)租金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九条 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主要分为公租房实物配租和廉租房实物配租。根据并轨文件要求,我县对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差别化管理,将公租房实物配租政策与廉租房实物配租(以下简称“廉租房实物配租”)合并执行、区别管理。
第三章 租金补贴的申请与流程
第十条 租金补贴的申请与管理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具有桦南县非农业户口,为15个社区的常住居民,居住满3年以上(含三年);
2.低保家庭;
3.低收入家庭须持有民政机关出具的认证;
4.无房户或人均居住面积15㎡以下危房户;
5.当前未享受政府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二)申请要件
1.申请书;
2.填报《桦南县城镇低保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或《桦南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1张及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
4.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证明;
5.产权查档证明;
6.其他证明材料。
(三)工作流程
1.受理
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公租房(廉租房)租金补贴,社区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人予以受理;
2.初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所辖社区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资产、户籍、居住地点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全面初步审核。社区在《申请表》中出具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廉租办确认。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及认证
廉租办通过审核材料,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家庭进行核查。并将初步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分别报送县民政局和低保局,由县民政局和低保局对申请家庭的进行收入调查及资格认证,并将结果转发廉租办。廉租办自收到认证结果后,在7日内给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所属社区并说明理由。
4.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电视媒体、政府网站中进行公示,时限为7天。公示期后无异议的家庭,纳入桦南县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发放补贴;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廉租办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所属社区,取消纳入保障范围的权利。
5.备案
新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申请人,廉租办应在15天内完成申请人的档案整理及备案。
6.退出管理
廉租办应及时跟踪补贴对象收入、住房等情况,对于不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保障对象,应立即退出其租金补贴政策保障,停止对其发放租金补贴工作。对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却继续享受租金补贴的,一经发现,廉租办应立即停止对其发放租金补贴,并追缴多发的补贴资金。同步整理资金领取人的相关资料以及发放过程、资金额度等信息,单独成档,以备核查。
第四章 实物配租的申请与流程
第十一条 公租房和廉租房实物配租的区别
1.保障人群不同,廉租房是“以保障城市低保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而公租房是“面向符合规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大学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2.收入限制方面,公租房每月人均可支配净收入按照不同申请人群制定。低收入人群应不高于低保的1.5倍,外来务工人员应不高于1500元/人/月,新就业大学生应不高于2000元/人/月,其他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县内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市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三等功以上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3.车辆限制方面,公租房申请人车辆为经济型车辆且官方售价10万元以下,廉租房申请人不允许拥有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4.工商执照,公租房可以有工商执照且注册资本金15万元以下,廉租房不能有工商执照。
5.租金水平不同,公租房租金低于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价格,高于廉租房租金价格;廉租房租金按照1元/月/平方米执行。
第十二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的申请
1.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县县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年人均建筑面积60%的住房困难家庭、已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新就业)和外来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
(1)“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县内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县内居住一年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在县内退休的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2)“政府规定收入限制”参照第十一条2—5款规定执行。收入限制标准随上年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进行调整。
(3)“无住房”是指在县内无自有房屋住房,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房。
(4)“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积的60%。住房困难标准随本县上年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积数据进行调整。
(5)外来务工人员在原户口所在地未享受过任何保障房政策。
2.申请要件
(1)申请书;
(2)桦南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1张及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
(4)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需提供:工作、收入证明;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需提供:住房证明;
(7)已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明、工作证明;
(8)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证明;
(9)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县内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市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三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0)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廉租房实物配租的申请
1.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桦南县县城城镇户口(非农业),在桦南县县内15个社区累计居住3年以上;申请人家庭同一户口至少二人以上(含两人)且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或婚姻关系(配偶关系、子女关系、父母关系);
(2)申请人享受国家给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申请家庭享受廉租办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两年以上(含两年);
(4)申请家庭无任何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直管房、租住单位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及车辆、工商、公积金、公益性岗位、社保和机关事业等信息;
(5)廉租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6)上述申请条件中如存在烈属、革命伤残军人、残疾人(专指行动不便)、适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建国前老干部、归侨桥眷的,申请居住租赁廉租住房,可以给予优先照顾。
2.申请要件
(1)承诺书;
(2)桦南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表;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低保折原件、复印件);
(5)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6)属于优先照顾的申请人应分别出具相应的烈士、残疾人(专指行动不便)、残疾军人、市级以上劳模、侨眷证书或证明;
(7)廉租办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流程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的分配工作由廉租办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局、市监局、公积金、社保局、机关事业保险局、公安局(交警队,户政)、民政局(婚姻,死亡证明)、低保局、就业局、审计局、社区办、文广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
满足第十二条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携带申请要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居住所在地社区提出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居住地所辖社区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登记。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同意社区调查核实。社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其所在街道公示5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社区接收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结束无异议者报廉租办;
2.复审
廉租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社区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走访、信息比对等工作。符合条件的,公示7天,公示合格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廉租办将审核结果进行登记,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档案;不合格的由廉租办书面告知所属社区并说明理由。
3.轮候
根据《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轮候期间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分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者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孤寡老人;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称号的;符合条件的单亲家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县由廉租办建立申请人轮候库,将公示合格的申请家庭录入申请人轮候库,公布查询网站,申请人可在查询网站进行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主动向所辖社区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4.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采用电脑摇号进行,摇号配租由廉租办组织实施。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县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现场监督,摇号结果通过网站或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若申请家庭由于个人原因不接受分配结果自动放弃的,将重新列入轮候库中进行轮候。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须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5000元。
5.签订合同
已被确定为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家庭应在摇号配租后3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廉租办签订《桦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
6.退出管理
公租房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或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租房。申请退出公租房的承租人,到廉租办填写《桦南县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申请》,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热、气等相关费用,由廉租办对房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登记备案,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最长不超过2个星期)搬离房屋。如承租人对租住房屋或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承租人恢复、修理或赔偿。
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廉租办提出申请,经廉租办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申请廉租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
满足第十三条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携带申请要件到县内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居住所在地社区提出廉租房实物配租申请。居住地所辖社区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登记并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并在其所在街道公示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者报社区审核;
2.复审
县社区办对上报结果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申请家庭,在其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廉租办;
3.认证
廉租办会同低保局对申请人的家庭身份、财产等状况进行入户走访调查,同时进行信息比对,终审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电视台和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申请家庭最终确定为廉租房分配对象。
4.配租
廉租房申请家庭中如存在有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重度残疾等特殊情况的,可纳入优先安排,经县政府批示后,不参加摇号;其他申请家庭由廉租办组织申请人本人或家庭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成员或委托人以摇号的方式确定。摇号仪式及过程邀请审计局、公证处、社区、财政局、低保局等进行现场监督。
5.签订合同
租赁廉租住房家庭必须与廉租办签订《桦南县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契约》,明确房屋坐落、期限、租赁双方义务;租赁廉租住户家庭需要在职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租赁廉租住房的担保人(提供身份证、工资证明、单位介绍信);如无担保人,可以由申请人自行缴纳一定数额的担保金。担保人应同廉租办签订担保合同,以保证租赁廉租住房家庭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能够履行各项约定。
6.退出管理
租住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廉租办做出取消其租住资格的决定,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并进行从新分配。
(1)存在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其它情况的;
(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因租赁家庭同户人口数减少,造成现有人均住房面积超出现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承租人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闲置的;
(7)不按期缴纳房屋租金和物业费的;
(8)其他违反《桦南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公租房及廉租房实物配租租金收缴
第十五条 房屋租金标准的制定
我县按照佳木斯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佳价联〔2015〕55号)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我县公租房所处区域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及公租房管理费用情况,租金标准暂定为:
1.公租房租金标准为3元/月/㎡;(参照我县年人均收入,每3年可适当调整一次)
2.廉租房租金标准为1元/月/㎡。
第十六条 房屋租金收取项目
公租房的租金收取采用先交租金后入住的方式,从合同签订之日起预交一年租金费用。视租住情况多退少补,按月结算。(不足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
1.公租房的租金收取包括一年房租费和代缴一年供热费;
2.廉租房租金收取包括一年房租费,但不含供热费。
第十七条 租金的使用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我县公租房的新建、购买、租赁等筹集公租房房源的资金投入和公租房及廉租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六章 公租房及廉租房的维护和管理
1.公租房为国有资源,产权为政府所有,为预防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火灾、漏水等特殊情况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投入配租使用的公租房应按套每年缴纳商业险,保险费用由管理单位使用租金支付。
2.公租房及廉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过程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3.廉租办应与物业公司签订《公租房物业服务协议》,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服务项目。承租人自行缴纳物业费,廉租办有义务协助物业公司征缴物业费。公租房及廉租房物业服务范畴主要包括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的物业服务纠纷有权向廉租办投诉。
4.承租人在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期间应保证室内各项设施完好,如座便、水箱、水龙头、电源插座、灯、门窗等设施,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的,由承租人自行维修,解除租赁合同时,由廉租办进行验收,如有损坏,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廉租办负责受理廉租房承租人室内设施、设备因年久失修自然损坏的维修问题,经调查属实后,由廉租办向县政府申请维修资金,统一组织对问题房屋进行维修。公租房的维修问题申请人首先应向所在廉租办反映,不允许承租人越级上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及廉租房的,廉租办不予受理。廉租办负责对实物配租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对承租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租房(廉租房)的,应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2.廉租办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做出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廉租办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年度出台的桦南县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附件:桦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
附件:
桦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行为,根据《桦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桦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县内15个社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使用、退出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对全县公租房事务性工作实施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一)各社区负责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己登记自有房产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等情况提供信息比对。
(三)县民政局负责对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等生活困难群体进行身份信息提供信息比对。
(四)县低保局负责对低保家庭进行身份信息提供信息比对。
(五)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车辆、户籍登记变更等情况提供信息比对。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情况提供信息比对。
(七)县财政局负责对财政供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益岗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提供信息比对。
(八)县社保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提供信息比对。
(九)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公积金缴存情况提供信息比对。
(十)县机关事业保险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保险缴纳情况提供信息比对。
(十一)税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缴税情况提供信息比对。
第二章 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一)具有桦南县非农业户口,且为15个社区的常住居民,居住满3年以上(含三年);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三)低收入家庭须持有民政机关出具的认证文件;
(四)人均居住面积15m2以下无房户或危房户;
(五)当前未享受政府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五条 申请租赁补贴家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填报《桦南县城镇低保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或《桦南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1张及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
(四)低保折(低收入申请家庭无需提供);
(五)产权查档证明;
(六)其他证明材料。
其中(六)所要求的的“其他证明材料”是指廉租办要求提供的其他需要补充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受理申请租赁补贴家庭的流程:
(一)由廉租办向各社区下达本年度新申请租赁补贴要求和完成时限;
(二)新申请家庭所属社区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户籍、居住地点等进行全面初步审核,时限7天。符合初审要求的申请家庭需要在社区进行公示,时限5天。公示结束后,报送廉租办进行复审。
(三)廉租办在接到社区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后,应通过实地走访、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家庭进行核查,时限7天。将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分别报送县民政局(低收入家庭)及县低保局(低保家庭),由县民政局、低保局对相应的申请家庭进行收入调查及资格认证,并将结果转发住房保障办。
(四)廉租办对县民政局、低保局回复的申请家庭认证结果进行确定,在5日内给出相应意见。
(五)经认定,符合申请的家庭由廉租办进行公示,公示应在电视媒体、政府网站等公众平台进行,时限7天。
(六)公示确认纳入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廉租办应在15日内完成相应的档案整理工作。档案整理应包括申请家庭的: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1寸照片,《桦南县城镇低保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或《桦南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县民政局、低保局给出的认证文件或确认表格以及其他佐证材料等。
(七)按照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的要求,租赁补贴的发放应按季度进行发放,一年四次;但目前按照我县实际情况,暂采用半年发放,暨一年两次的方式进行,逐步实现按季度发放的目标。
(八)租赁补贴采用“动态化”的管理方式,廉租办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以上(含两次)入户走访核查,跟踪补贴对象收入、住房等情况,对于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保障对象,应立即退出其租赁补贴政策保障,停止对其发放租赁补贴工作。对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却继续享受租赁补贴的,一经发现,廉租办应立即停止对其发放租赁补贴,并追缴多发的补贴资金。
第三章 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配租
第七条 按照《关于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统称为公租房)要求,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公租房(廉租房)的配租工作由廉租办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局、市监局、公积金、社保局、机关事业保险局、公安局(交警队、户政)、民政局(婚姻、死亡证明)、低保局、就业局、审计局、监察局、社区办、文广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廉租房的申请、审核、配租
(一)廉租房的申请要求
1.具有桦南县县城城镇户口(非农业),且在桦南县县内行政区累计居住3年以上;家庭同一户口至少二人以上(含两人)且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或婚姻关系(至少一种);
2.享受国家给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申请家庭享受廉租办发放的租赁补贴两年以上(含两年);
4.申请家庭无任何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直管房、租住单位公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及车辆、工商、公积金、公益性岗位、社保和机关事业等信息;
5.廉租办要求的其他要件;
6.上述申请条件中如存在烈属、革命伤残军人、残疾人(专指行动不便)、高龄老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建国前老干部、归侨桥眷的,申请居住租赁廉租住房,可以给予优先照顾。
(二)廉租房的申请材料
1.提供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低保折原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4.属优先照顾的申请人应分别出具相应的烈士、残疾人(专指行动不便)、残疾军人、市级以上劳模、侨眷证书或证明;
5.廉租办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廉租房的申请流程
1.申请家庭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诚信申请;
2.各社区受理申请和入户调查核实情况,按其申请时间、住房困难程度确定保障对象,时限7天。审核完成后符合要求的申请家庭在其所在街道公示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者报送社区办审核;
3.社区办对上报结果进行复核,时限5天。复核通过的申请家庭,在其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申请家庭名单报送廉租办;
4.廉租办会同低保局对申请人的家庭身份、财产等状况进行入户走访调查,同时进行信息比对,时限7天。终审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廉租办在电视媒体、政府网站等公众平台进行公示,时限7天。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申请家庭最终确定为廉租房分配对象。
(四)廉租房的配租
廉租房的配租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年末或第二年的年初进行,廉租办根据廉租房房源的实际情况开展配租或预配租工作,此项工作的开展采用电脑摇号的方式进行。
1.申请家庭中如存在有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重度残疾等特殊情况的,可以纳入优先安排,经县政府批示后,不参加电脑摇号,直接配租低楼层居住;
2.其他申请家庭由廉租办组织申请人本人或家庭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成员或委托人以电脑摇号的方式确定。摇号仪式及过程将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社区、公证处及群众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3.上一年次分配摇空的轮候家庭,按照上一年次参加摇号的原顺序号先行参加摇取房源;轮候家庭结束后,本年次申请家庭开始参加房源的摇取;
4.本年次未摇到房源的申请家庭,采取轮候的方式列入下一年次廉租住房分配保障对象;
5.配租结束后,摇中房源的家庭应按照廉租办的要求在3日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合同签订,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公租房的申请、审核、轮候和配租
公租房由于保障人群不同,在申请配租公租房时的申请条件存在差异,按照《桦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制定相应条款。
(一)公租房的申请要求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本县辖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