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822-2203-321
  • 分类: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桦南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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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桦政发〔20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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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效:现行有效

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南县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0 字体:[ ]

桦南县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

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黑办发〔202042号)精神,为推进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实现权责统一、便民高效服务,结合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下放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为目的,深入推进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下放工作,统筹救助资源、创新经办模式、减少审批环节,有效提升乡镇(街道)救助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放管服结合,厘清权责边界,通过签订权力委托清单,明确承接责任,为乡镇街道实施社会救助审批改革赋能,确保权责统一,权责一致。 

(二)便民利民原则。坚持把服务群众放在首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回应群众关切,简化审批办理流程,压缩审批办理时限,创新完善社会救助审批机制体制,为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下放与乡镇(街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完善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社会救助审批运行工作机制。

三、开展范围

在柳毛河镇、梨树乡、金沙乡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下放工作(十二个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曙光管委会和林业街道)。

四、主要任务

(一)依法下放

依照国家、省、市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制定出台我县社会救助一级审批办法,为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下放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县政府民政部门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签订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下放协议书,依法组织实施。

(二)明确事权

    由县政府民政部门委托授权,将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下放权限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认定、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事项。

(三)理顺职责

    1.县级职责。县民政局承担社会救助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县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做好业务培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开展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按照各地每月提交的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明细向县财政局申请社会救助资金;负责本县社会救助统计上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及时拨付,同时保障必要日常工作经费。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梳理审批确认事权下放清单,做好权力下放后乡镇(街道)行政服务衔接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县组织、编制、人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的支持力度,提出进一步加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

2.乡镇(街道)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在县政府领导下,在县民政局指导下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是审批确认社会救助第一责任人,承担社会救助受理、审核、审批(确认)主体责任,全面承担本辖区社会救助行政职能和法律责任,包括:受理申请、组织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发起核对、审核、审批(确认)、结果公示(民主评议及审核结果公示、拟审批(确认)结果公示以及社会救助对象长期公示)、政策宣传、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自觉接上级民政部门监督、指导。

3.村(社区)职责。村(社区)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县辖区内种畜场、历家原种场等农业、林业、水务、供销等系统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本单位的职工或居民社会救助工作。履行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供提出救助申请或依居民委托代为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和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政策宣传、社会力量参与等有关工作。

(四)配备人员

权力下放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要明确承接履责部门,并按规模、服务对象数量统筹配齐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确认职能。人口在2万人(含2万人)以下的可配备23名工作人员,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可配备35名工作人员;或每1000名服务对象配备1名工作人员,不足1000名服务对象至少配备1名工作人员。

村(社区)级可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社会救助所需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为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保障履职需要。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中旬至4月末)。县民政局负责起草全县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民政局审核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以县政府办文件的形式下发至乡镇及相关单位,同时制定社会救助一级审批办法,牵头跟进推动落实。

(二)启动实施阶段(5月初至5月末)。召开全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确认)权下放工作会议,落实方案精神,由民政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曙光管委会和林业街道签订委托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要按照方案要求,明确承接部门,调配工作力量,落实办公场所和经费,全面组织实施,保证工作成效。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开展业务培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能,独立完成社会救助审批(确认)工作。

(三)深化提高阶段(6月初至6月末)。县、乡两级广泛开展社会救助审批改革调研,及时发现解决实际问题,改进完善社会救助审批(确认)工作,不断提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经办服务能力。实现政策知晓率100%、申请受理率100%、入户审核率100%、审批公示率100%。及时总结上报工作信息,6月中旬向县民政局报送工作总结。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下放工作是国家民政部、省、市民政部门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打通“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是县政府强乡扩权改革重点内容之一。此项工作将进一步解决权责不一问题,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精准度。各地要充分认识审批(确认)权下放的重大意义,要将此项工作列为当前民政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确保接得住。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确保圆满完成此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桦南县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下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和主管财政工作县领导担任,成员单位为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政府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营商局、社区管委会、曙光管委会、林业街道及十二个乡镇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闫旭东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主任孙尚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下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要按照审批(确认)权下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及时启动审批(确认)权承接工作,根据审批(确认)权下放推进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措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取得实效。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主动支持乡镇(街道)承接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一要优化办事流程。县民政局要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及有关社会救助事项制度、法 规、文件精神,制定好切合实际和便于操作的社会救助事项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细化工作操作流程,落实规范化管理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精神,根据《桦南县社会救助一级审批办法》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二要加强信息核对。县民政局要加强与省、市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反馈核对信息,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实施一级审批提供数据信息支撑,提高社会救助事项信息化管理水平。三要抓好舆论引导。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社会救助事项政策的宣传,做到社会救助事项政策入村入户,使群众真正了解社会救助事项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社会救助事项相关工作的要求及办事流程。

(四)强化能力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充实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确保下放的审批(确认)职能接得住,有抓手;要加强经费保障,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要做好工作经费管理,对办公、信息处理设备及时更新维护,确保社会救助办理顺畅,信息数据上传平稳,安全运行。 

(五)严格监督指导县民政局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不断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工作程序,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一线工作人员社会救助政策集中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桦南县最低生活保障一级审批操作流程

2. 社会救助业务审批(确认)权下放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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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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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桦南县最低生活保障一级审批操作流程

一、申请(主动发现)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他家庭成员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家庭的人数、赡抚养人数、家庭财产(房屋、土地等)、家庭收入、申请原因等基本情况。2.申请家庭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相关人员的户籍、身份证等材料。3.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4.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信息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将接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的基本信息提交桦南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并由县核对中心向省、市各级核对中心提交)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再入户走访调查核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受理、审核

经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审核,同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黑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对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经核实认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不予受理。

1.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要组成调查组(两人以上),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根据对申请人信息核对的结果、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及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收入财产申报表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率要达到100%,入户调查表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后存入申请家庭档案中。

2.民主评议。调查核实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民主评议小组(711人,单数)对申请家庭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确认。评议小组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负责召集并主持,村(居)党支部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网格员等人员组成。详细填写民主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同时做好会议记录。

四、审批

1.召开审批会议,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乡镇长(主任)、主管副乡镇长(副主任)、具体业务负责人等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做好详实的会议记录。根据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批意见,并确定保障金。

2.将申请家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批结果等情况,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照片存档)。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做好低保金测算,在《黑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当中确认并提交,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保障金发放。保障金采用差额补贴方式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向县民政局报送请款单,县民政局按其用款计划,拨付指定金融机构进行社会化按月发放。

五、相关事项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受理审批最低生活保障要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

2.其他具体操作依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3139号)执行。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于每月4日前上报本月动态调整明细汇总表及资金发放请款单,动态调整明细汇总表数据应与《黑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数据一致。此表上交后,《黑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不再进行业务操作,系统生成当月台账后方可进行业务办理。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由县民政局承担的审批责任全部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负责。

5.原由县民政局保管的各种档案全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保管。

6.本流程及要求适用于全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及低收入家庭的审批(确认)。

 

 

 

 

 

 

 

 

 

 

 

 

 

 

附件2:

 

社会救助业务审批(确认)权下放委托书

 

委托方:桦南县民政局

被委托方:XX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桦南县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桦政发  号)的文件精神,桦南县政府将城乡低保户审批、特困供养待遇审批、临时救助待遇审批和低收入家庭认定权力以委托方式下放乡镇。乡镇人民政府以县民政局的名义行使权力;内部程序的审批由乡镇分管领导或指定的同志签批;审批文书加盖县民政局公章;县民政局是法律上的应诉应议主体,实际责任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政策解读:https://www.huanan.gov.cn/zwgk/index/show/id/14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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