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822-2301-336
- 分类:政协提案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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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现行有效
县政府:
县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48号提案《关于我县低保人群人身保障的建议》我单位已收悉,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建议情况
桦南县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梁东委员提案:由于医疗技术也在不断升级,低保人群也需要接受好的治疗,县外治疗低保人群靠社会医疗费用报销还是不足,有商业保险的补充,也解决了医疗保险保障不足的问题,减轻这部分人群精神及生活压力,希望政府能否允许低保人群每个月,拿出一百二百元钱,购买一点商业保险。减轻低保人群的精神及生活压力,也降低低保人群的负担,同时也减轻政府民生的压力负担,给低保人群更多的生活希望,让社会更和谐。
二、关于**委员提议的回复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救济帮助困难群众而实行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有着重要的作用。《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黑民规〔2021〕16号)明确规定“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申请救助家庭的成员或低保对象购买的商业保险作为家庭财产性收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时,按规定将其作为收入一并计算为其家庭收入,若最终核算家庭收入超出低保标准,则不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低保审核审批部门会依法依规按程序做出停发低保待遇处理。购买商业保险是个人权利,《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相关社会救助法规也没有规定低保对象不可以购买商业保险,政府也没有不允许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只是购买商业保险的资金作为家庭经济收入计算。
桦南县民政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