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822-2304-103
- 分类: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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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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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根据黑龙江省(黑人社规[2018]1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原有的部分政策进行了修改调整,现将相关的条款通知如下:
01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12个档次。(原100元缴费档次从2019年1月1日起取消,提醒缴费原100元的城乡居民,2019年1月1日起最低缴费档次改为200元。及时到邮储银行按200元标准存入保费)
02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个人缴费档次相应调整政府补贴标准。其中,年缴费2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300元补贴5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60元;年缴费500至1000元补贴70元;年缴费1500元补贴100元;年缴费2000元补贴120元;年缴费3000元补贴140元。参保人员没有当年缴费,中断缴费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03困难群体缴费档次及补贴办法
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仍保留年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标准,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个人缴费。对已脱贫的人员,继续代缴到2020年。
04关于缴费档次变更及补缴保费的提示
原100元缴费档次的人员,2019年1月系统将自动调整为200元缴费档次,如需变更200元以上缴费档次请及时到乡镇农保站或行政大厅18、19号窗口做好缴费档次的变更业务;2010年至2017年欠缴保费的参保人员,若想按照原100元缴费档次补缴,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在乡镇农保站或县行政服务中心18、19号窗口及时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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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鑫:17689833132
座机号:6736608
由于此通知内容涉及城乡居民切身利益。请广大城乡居民认真阅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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