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822-2402-429
- 分类: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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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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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生活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1、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或者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失踪、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遣返出国、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等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以上重残是指持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各类别残疾人或残疾程度为三级、四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病是指符合当地起付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的疾病以及因患我省地方病,影响正常劳动和生活的;失联和查找不到是指监护人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依法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有相关机构出具的相应判决书、执行书等材料的;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的。)
二、补贴标准
1、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1481.4元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81.4元
三、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办理流程
1、申请。有申请意愿的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
提供材料包括
孤儿: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监管协议;
(二)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三)孤儿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医院出具的孤儿出生证明;
(五)孤儿本人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账户;
(六)一寸彩色照片3张。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事实无人抗养儿童基本生活礼贴申请表》;
(二)实际监护人监护证明;监护人无抚养能力证明;
(三)1、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死亡、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遣送出国、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相关材料;2、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联或法院出具的失踪材料;3、按照当地规定,重特大疾病鉴定部门出具的重病材料;4、第二代或是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医院出具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出生证明;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账户;
(七)一寸彩色照片3张。
2、审核审批。孤儿:由孤儿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形成审核意见的材料上报至民政局一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告知孤儿监护人,按程序发放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形成审核意见的材料上报至民政局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告知孤儿监护人,按程序发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