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822-2406-926
- 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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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现行有效
《佳木斯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黑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黑政发〔2023〕19号),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厚植佳木斯绿色发展的底色和成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起草过程
按照《黑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初步筛选涉及我市工作,拟定方案初稿,先后征求相关市直、省直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佳木斯市农高区管委会意见,补充我市相关领域约束性指标内容及具体工作举措,形成《方案》审议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目标指标。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3.6%,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5%以内;全市VOCs、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840吨、3555.6吨。全市空气质量保持达标并持续改善。
(二)遵循原则。一是坚持责任导向,协同发力。二是坚持科学治污,精准施策。三是坚持源头防控,系统治理。
(三)重点工作任务(共7项):一是稳步推进化石能源减量替代、二是持续优化产业布局、三是加大扬尘污染综合管控力度、四是持续优化调整运输结构、五是推动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六是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七是构建现代化执法监管体系。
(四)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靠。二是完善考核体系,健全奖惩机制。将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市)区政府考核内容,情节严重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三是强化群防群控,营造浓厚氛围。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群防联动机制,常态化宣传大气环保知识,推动形成“全民防治、全域防控”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