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822-2407-129
- 分类:市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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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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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现行有效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依法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封停城区供水管网范围内自备水源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停范围
本次自备井封停实施范围为桦南县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井,重点为各类宾馆酒店、大小型洗浴场所、洗车、餐饮业、纯净水生产企业、沿街门店、工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物业小区、学校、机关团体、经营服务业、生产企业等)等用水户。
二、封停时限
自2024年6月12日起至8月20日,对有自来水管网又有自备水源井的用水户,相关执法单位将下发责令整改通知,要求用水户限期自行封停自备水源井;未连接公共供水管网的自备水井用户应当在接到封停通知3日内向桦南县清源供水有限公司提出水源转换申请,连接公共供水管网,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自备井自行封停。对接到封停通知3日后未提出水源转换申请又不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取水设备的,将由相关执法单位进行强制拆除取水设施,封停自备井,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取水户自行承担,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县水务局在每次封停工作结束后5日内,对该次封停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建立非法取用地下水监管机制,加强日常执法巡查,严厉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通知要求
本通告实施后,原取得取水许可的用水单位不得新建扩建自备水源设施。取水许可审批部门不再新批自备水源井。对未列入封停对象的少数自备水源井要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严格按收费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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