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822-2407-626
  • 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4-07-14
  • 原文网址:..
  • 文号:桦发改发〔2024〕56 号
  • 关键词:..
  • 时效:现行有效

关于调整我县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4 字体:[ ]

桦南中燃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申请》收悉。近年来,由于全国天然气(LNG)供应紧张,上游气价涨幅较大,给企业的正常运营带来很大压力。我局在2024年对中燃公司进行的2023年度的成本监审中,现执行的天然气销售价格远低于成本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及《黑龙江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综合考虑消费者承受能力、价格总体平稳和社会稳定,以及天然气供气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等因素,经县政府十八届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对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销售价格

1、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4.80元/立方米。

2、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6.00元/立方米。

二、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对使用天燃气的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养老院)等,按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执行。

三、相关要求

1、信息公开。你公司要将调整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

2、信息报送。你公司要按照县发改局要求,定期做好气源价格变化情况的信息报送工作,以便为价格机制改革做充分依据。

3、宣传解释。你公司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向居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执行收费时,禁止对非居民调整气价的用户,本月已用气量及剩余气量追缴差价。

四、执行时间

上述价格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桦发改发[2022]7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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