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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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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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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佳木斯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佳木斯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佳木斯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社会评议,并向各有关部门反馈社会评议结果。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客观公正、务实高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本级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解读回应、公开渠道、机制建设等多项指标;
(二)县(市)区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解读回应、公开渠道、机制建设等多项指标;
(三)市直部门评估指标主要包括主动公开、政策解读、互动回应、机制建设、平台建设等多项指标。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一次检查,抓取数据;
(二)二次复核,核实确认,截图留证,考核打分;
(三)三次确认,结果反馈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确认无误后,反馈各部门及时整改。
第五条 社会评议实行百分制计分方法。评议结果作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贯彻落实社会评议制度,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一次评议。
第六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由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