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822-300-101-1912-494
- 分类: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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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时效:现行有效
- 时效:现行有效
桦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品安全委)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县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三定”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食品安全委是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食品安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承担县食品安全委的日常工作。县食品安全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县食品安全委主任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县食品安全委委员由下列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改局、县市监局、县城管局、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桦南种畜场、各乡镇政府(社区办)。
第四条 因食品安全工作发展需要,需新增县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的,由县食品安全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食品安全委批准;县食品安全委组成人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县食品安全办按程序报县食品安全委批准。
第五条 县食品安全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县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副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 县食品安全委主要职责
第七条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安全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八条 统筹协调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督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第九条 统筹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条 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食品安全办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以及县食品安全委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二条 承办县食品安全委交办的事项。协助筹备县食品安全委会议。
第十三条 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跨乡(镇)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受县食品安全委委托,组织开展对县级相关单位、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起草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协调跨部门跨乡(镇)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七条 县食品安全委建立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县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由县食品安全委主任召集,县食品安全委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安全重要文件。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二)县食品安全委专题会议:由县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八条 县食品安全办建立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由县食品安全办主任、副主任召集,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九条 县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食品安全办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相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条 建立工作文件制度。县食品安全委文件发文代字为“县食安委”,由县食品安全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县食品安全办文件发文代字为“县食安办”,由县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县食品安全委及其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报送县食品安全办,县食品安全办汇总后报食品安全委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食品安全重要工作信息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会商制度。由县食品安全办主任、副主任召集成员单位联络员召开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拟提请县食品安全委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针对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及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四条 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县食品安全办受县食品安全委委托,开展对县级相关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会同成员单位开展对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