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南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桦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桦南县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桦南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县政府十八届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桦南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桦南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桦南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特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切实提高我县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基础作用。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认真做好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运行机制。
1.2.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县所属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等属地为主,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1.2.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整合全县各方面应急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专家和地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理念、技术和装备,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2.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抓好应急准备和预案演练。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桦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并结合我县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特点,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桦南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全区所属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机构组成。
桦南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综合协调机构为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救援部门、森林消防部门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以及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下参与抢险救援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等。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事故单位、事故所在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属地部门及时报告县政府值班室、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府值班室、县应急管理局立即报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总 指 挥: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常务副县长
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安委会成员单位
2.1.2指挥部职责
(1)根据事故级别及进展情况决定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启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事故级别分别预警与响应,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的指令和信息,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救援;
(4)在辖区内紧急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5)根据事故情况,发生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指挥人员及物资的疏散工作;
(6)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必要时分级向市、省、国家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
(7)组织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总结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8)检查和批准向新闻界及公众发布有关事故信息,决定新闻发布会召开。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桦南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有关部门按照本行业领域特点,成立本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督促、指导行业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调查、善后等工作。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及 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机制;
(3)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属地部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协助指挥部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和事故处置工作;
(5)根据指挥部的指示下达救援指令、协调救援工作、调度救援力量(含人员、物资、设备等);
(6)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3现场指挥部职责
2.3.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派出副总指挥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事故涉及多领域、跨区域或影响较大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带领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救援协调与指挥。
2.3.2现场指挥部职责
(1)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发展及救援情况。
(2)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急程度,设立救援指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救援工作。
3.预警与预防
3.1预防与监控
(1)政府相关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环境等因素,科学规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提高整体安全水平。
(2)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领域内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信息,要加强管理、督促整改、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人。
(4)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监测体系,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并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等制度,及早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
(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6)县政府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3.2预警信息发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属地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上报的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发布申请,经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3预警信息调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安全生产委员会可视情况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有事实证明生产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应立即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4预警行动
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属地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进入预警阶段后,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可先行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组织应急专业人员、专家、队伍、装备器材、通信工具等,进入待命状态。
(3)调集所需物资和器材。
(4)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4.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所在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属地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本预案进入预警状态。
发生下列情况时,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Ⅳ级响应条件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接到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属地部门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增援的指示;
(4)应急管理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其他情况。
4.1响应分级
桦南县所属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配合。
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相应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及时向省、市政府、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市级相关预案要求,全力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救援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无法控制,申请支援,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严重程度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县内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救援情况。
4.2响应级别的调整
超出县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即达到或可能达到Ⅲ级以上),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报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支援或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4.3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的响应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应急指挥部相关副总指挥、有关人员及相关应急抢险队伍立即赶往事发地点组建事故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
必要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赴事发地点亲自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按照市级预案的要求,组织县内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全力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救援。
4.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采取如下行动:
(1)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属地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和相关专业救援队伍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和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5)对可能或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4.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响应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进行响应。各应急工作组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支援时,提出支援请求。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1.1信息报告程序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重要信息要认真综合、分析,并按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及指挥部办公室,时限不超过1小时。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
如果事故灾难可能危及毗邻的地区,要及时通报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5.1.2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遇险、遇难、受伤和失踪人数,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抢险救援的要求。
(6)事故现场草图。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2先期处置
5.2.1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要迅速报警并发出警报信号,并按照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自救。
5.2.2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属地部门要指导、协助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积极协调相应的救援装备,做好被困及受伤人员解救、人员疏散等工作。当预判事故可能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时,及时通报周边区域,同时上报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5.2.3有人员受伤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专家及医务人员、并提供药品和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5.2.4现场应急救援应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3指挥与协调
5.3.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协调。
5.3.2如果事故只局限在事发单位,没有对周围人员、建筑造成影响,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承担。事故单位所在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属地部门和应急管理局给予指导和协助,必要时调动专业救援队伍支持。
5.3.3如果事故危及周围的建筑、人员安全,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属地部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管理局给予指导和协助,必要时调动专业救援队伍支持,组织社会组织协助展开自救和互救、生活安置。
5.3.4必要时组成由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带队的现场指挥部、成立应急工作组,调配全县救援力量参加救援。
5.3.5Ⅲ级以上的应急响应启动后,国家、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与指挥,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带领全县应急力量、调动应急物资听从指挥,统一参加救援行动。
5.4事故现场监控
对范围可能扩大、后果可能加剧,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现场环境监测,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和车辆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5.5处置措施
按照事故类别和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5.5.1应急处置: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面意见,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5.2人员疏散: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事故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安、卫健、教育等部门配合做好人员防护、疏散、集合治安管理、卫生管理等工作。
5.5.3现场管制:交警部门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事故现场周边的交通管制,封锁有关现场、道路,禁止救援无关人员进入,保持救援车辆通行无阻。
5.5.4医疗卫生救援: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属地部门协助事故单位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处置,并根据需要向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的指导和支援。
5.5.5工程抢险: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工程抢险队伍对被事故毁损的公路、桥梁、电力等工程进行抢修。
5.5.6现场检测与评估:根据需要,环保部门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环境指标进行检测,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并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
5.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对事故单位所在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
5.7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确定保护事故灾区周边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紧急状态下群众疏散和转移的范围、路线、程序以及安置方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开展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实施治安管理。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及时采取防护措施,保护群众安全。
5.8工程抢险
根据突发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工程抢险队伍负责被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等工程抢修工作。
5.9调集征用
根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5.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5.11信息发布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会同宣传部门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事故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5.12应急结束
确定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文物、重要档案、重大财产得到清理,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因素消除,由现场指挥部请示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由应急指挥部报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属地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保险理赔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6.3总结评估和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总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进行。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属地部门及有关部门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对事故应急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和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总结、评估材料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市、省、国家应急管理机构组成事故调查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事故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本行业领域风险数据库、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成员单位通讯名录并定期更新。
7.2应急队伍保障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制定应急预案、组建专业、兼职的抢险救援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本行业领域内的风险、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情况,必要时统筹调用。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调用消防、森林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也可以调用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群众性救援队伍。必要时可以请求市级救援力量的支援。
7.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特别紧急时,交警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8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7.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水平,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
7.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属地部门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6经费保障
县政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准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证应急救援和日常工作开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单位所在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属地部门协调解决。
7.7社会动员保障
事故单位所在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属地部门要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
应急指挥部调用事故单位所在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增援,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属地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为其提供必要保障。
7.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属地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
紧急状态下,县政府及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属地部门可以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证人员安置。
7.9奖励与责任追究
生产经营单位、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及县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进行破坏活动,或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
8.1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常识的宣传工作。
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属地部门负责本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通过媒体将应急指挥中心电话、自救互救知识告知公众。
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特点,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分别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本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演练。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8.2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牵头组织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负责解释。
8.3预案更新
本预案有效期5年。当以下情形发生时,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
(7)其他依据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修订的情形。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9.附件: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全区所属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9.1 Ⅰ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跨省级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6)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9.2 Ⅱ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至10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6)其他需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9.3 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6)其他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一般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超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其他需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注1: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事故等级划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注2: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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